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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瑜,何正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正群,代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62号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裙楼2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5942-9。法定代表人:朱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燕,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正群,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瑜,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群、代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