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瑜,何正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正群,代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62号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裙楼2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5942-9。法定代表人:朱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燕,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正群,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瑜,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群、代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