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年凤兰与袁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凤兰,袁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58号原告年凤兰,女,汉族,1956年1月2日生。被告袁海军,男,汉族,成年。原告年凤兰诉被告袁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凤兰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6号去郑州市一碗面豫残联盟公益主题餐厅上班,职务服务员,月工资2200元。但2015年9月份被告袁海军并未给原告发放工资,被告袁海军承诺10月份一块发放,但10月被告袁海军仍没有兑现承诺,共计欠原告工资4864元。被告袁海军为河南郑州一碗面豫残联盟公益主题餐厅老板,但一碗面豫残联盟公益主题餐厅经营期间并无营业执照,用的是郑州市中原区都市一家麻婆豆腐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为高纪鹏,被告袁海军与高纪鹏为合伙关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海军给付原告工资4864元。本院认为,原告年凤兰要求被告袁海军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但原告年凤兰提供的郑州市中原区都市一家麻婆豆腐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高纪鹏,原告年凤兰称被告袁海军与高纪鹏为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证明被告袁海军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年凤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年凤兰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年凤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吴 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