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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任宝伟与刘永泰、刘振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伟,刘永泰,刘振瑞,李恒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989号原告任宝伟。被告刘永泰。被告刘振瑞。被告李恒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宝伟与被告刘永泰、刘振瑞、李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21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