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费小宁与泗洪县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姜利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小宁,泗洪县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姜利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2908号原告费小宁,居民。被告泗洪县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成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姜利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小宁诉被告泗洪县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姜利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小宁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代理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