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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王亮、易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王亮,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8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江书元,该局监察大队监察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王亮,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易荣,农民。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枝土资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王亮与易荣未在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手续,于2014年10月在王亮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违法建筑物系王亮和易荣共同投资建设,位于枝江市安福寺镇灵芝山村二组。违法占地面积4571平方米,属于一般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8月27日至28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王亮和易荣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亮和易荣没有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5年9月7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枝土资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亮和易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王亮;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22855元。2015年9月7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王亮和易荣送达枝土资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王亮和易荣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3月15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王亮和易荣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催告期限内,王亮和易荣除缴纳22855元罚款外,尚未履行其他义务。2016年4月14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王亮和易荣作出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拆除王亮和易荣在非法占用的45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贺昌友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