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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恩科技有限公司、刘珍德、袁子雄、张凌云、袁凌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恩科技有限公司,刘珍德,袁子雄,张凌云,袁凌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89号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雷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座九楼903、904室。法定代表人毛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珍德。原审被告袁子雄。原审被告张凌云。原审被告袁凌凌。上诉人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雷恩科技有限公司、刘珍德、原审被告袁子雄、张凌云、袁凌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8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大部分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质证,岳塘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股权转让的事实予以了确认,违反了法律程序,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袁子雄、张凌云、袁凌凌均是本案被告,其中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在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时,依据原告提供的基础证据,确定相关事实,不影响本案在审理时进行实体的审查,亦没有违反法律程序。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代理审判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