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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克杰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克杰。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6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克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克杰与高某乙通过微信认识。2016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韩克杰与高某乙约好在本市汀田街道汀九村汀田宾馆见面。被告人韩克杰以陈建的名义开了×××房间后,趁被害人高某乙洗澡之际,窃取高某乙放在床上的1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因该手机有密码锁住,被告人韩克杰持该手机到一家手机店进行刷机未解锁后,将该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高某乙。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蔡某、孙某、高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宾馆登记本,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克杰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韩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