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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荣中诉被告卢安孝、被告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卢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中,卢安孝,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俊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杨荣中,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百胜村十一组。委托代理人卓兴华,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安孝,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后街16号1栋2单元5号。被告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翠花街58号4楼。法定代表人卢安孝,公司总经理。被告卢俊吉,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9日,住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66号6栋1单元1503号。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进,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裕贤,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菁,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中诉被告卢安孝、被告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卢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中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荣中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6900元,由原告杨荣中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