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宝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326号起诉人张宝新,男,住昆明市东川区。起诉人张宝新以曹红梅、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收购款项4600000元、违约金960000元,合计5560000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收购款项46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所诉的收购款是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协议约定被告收购起诉人位于云龙县××号矿洞开采经营权,合同履行涉及不动产矿洞经营权的权利确认和分割,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起诉人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中不动产即XX号矿洞位于云龙,该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宝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郭 荣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