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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海钢、易孝君申请执行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钢,易孝君,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钢,男,汉族,住三台县广利乡。申请执行人:易孝君,男,汉族,住仁寿县XX镇。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住三台县中太镇。王海钢、易孝君申请执行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平所有的川BCM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