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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孟彦利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孟彦利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孟广娃,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孙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彦利。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马村三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马村三组组长孟广娃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博、被上诉人孟彦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陈马村三组的部分土地因秦汉新城建设被依法征收,陈马村三组召集村民代表研究制定了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张贴公告。该方案规定本组出嫁女只能分配一半的土地补偿款。陈马村三组村民每人分配了15903元,给孟彦利分配了7951.50元。另查明,孟彦利自出生其户籍一直登记在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239号户主孟命申名下。2008年10月23日孟彦利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居民XX军结婚。2012年6月10日,孟彦利的丈夫XX军死亡。原审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陈马村三组在土地被征收后,综合土地、户籍、居住地等情况制定了本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陈马村三组以孟彦利属出嫁女为由,只给予分配了此次土地补偿款数额的一半即7951.50元。本院认为,孟彦利虽2008年结婚,但孟彦利的丈夫于2012年已死亡,其丈夫生前也属城镇户籍,孟彦利的户籍就一直登记在陈马村三组,并在陈马村三组长期享有承包地,其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仍源于陈马村三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孟彦利应属于陈马村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对孟彦利要求陈马村三组支付剩余土地补偿款7951.50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彦利土地补偿款795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宣判后,陈马村三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婚后未在上诉人村组生活,上诉人的分配方案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应依法确认方案的效力。被上诉人已领取了一半的征地款,应视为接受该方案。被上诉人起诉的是支付另一半征地款7951.5元,即对用于分配的补偿费数额提起的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其户籍在上诉人村组,也未取得其他生活保障,应享受全额分配,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土地补偿款是基于人身关系的一种财产权益,是给失地农民的一种经济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户籍一直登记在上诉人村组,虽然上诉人村组的分配方案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被上诉人孟彦利曾经的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且已丧偶,其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客观上也无法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格,故被上诉人依法应具有上诉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判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另一半征地款并无不当。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并非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数额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不予受理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