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群众,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5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A×××××号皮卡车在花林村自家门前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被害人郭某,将被害人郭某轧死。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郭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董某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郭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祁晶晶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王怀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玉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