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2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邢岩与侯进军、杨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岩,侯进军,杨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2036-1号原告:邢岩,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邢圩村圩东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109207837。委托代理人:郦苗安,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进军,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银杏村左溪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511132953。被告:杨文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南照镇门楼村门楼1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702022116。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岩与被告侯进军、杨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用1870元,由原告邢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