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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洪宝与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洪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秀丽园19-2-601。法定代表人,薄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术丛,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宝。委托代理人高用利,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砼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辉代理审判员  王娟代理审判员  毛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