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王彦章、王景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王彦章,王景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被执行人王彦章。被执行人王景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彦章、王景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