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与付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付德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653号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经营者郑丹,女,生于1989年11月9日。委托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德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诉被告付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向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