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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817号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襄阳九龙坡青山自然能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北追日电气公司),襄阳九龙坡自然能源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17号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北追日电气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湖北追日电气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九龙坡自然能源研究所(下称襄阳九龙坡研究所),住所地:南漳县三道河主坝黄洋界(南背村)。法定代表人曹青山,襄阳九龙坡研究所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追日电气公司与被告襄阳九龙皮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追日电气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追日电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追日电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北追日电气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