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海与李国伟、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李国伟,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562号原告王海,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多珍,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李国伟、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