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闫春杰与张佳利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杰,张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闫春杰,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佳利,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闫春杰申请张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闫春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