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郑淑娟与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娟,陈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郑淑娟,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淑娟与被执行人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2号万豪(城市广场)小区9座702室属于被执行人陈秀芳所有,为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秀芳所有的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2号万豪(城市广场)小区9座702室商品房,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否则,逾期解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