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民字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阿瓦提县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庆广、黄莉、韩应祥、狄连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瓦提县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庆广,黄莉,韩应祥,狄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民字664号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瓦提县花园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谭丽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广,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新生路***号。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应祥,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阿瓦提镇丰收路11巷13号。被执行人:狄连香,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我院受理的阿瓦提县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庆广、黄莉、韩应祥、狄连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庆广在阿瓦提县工业园区鲁祥木材加工厂的6570.60平方米的土地及房屋建筑2599.02平方米。因该土地和房屋建筑被执行人在阿瓦提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过程中已抵押给信用社,且被执行人欠信用社贷款也未还,案件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底之前将执行款及逾期利息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偿还,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执行,由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庆广在阿瓦提县工业园区鲁祥木材加工厂的6570.60平方米的土地及房屋建筑2599.02平方米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直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法定条件时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买 买 提 . 吾 布 力审判员 : 买 合 木 提 . 艾 来 克审判员 : 买 合 木 提 . 毛 拉 买 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玉山江·吐尼亚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