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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00号国安搜酷城四层。经营者:王全杰。委托代理人:傅文,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冯海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