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瞿合生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合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7行初37号原告瞿合生,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澍,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岩,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原告瞿合生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城管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合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史立新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