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8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井如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井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151号起诉人高井如。起诉人高井如向本院起诉韩立军,请求法院要求韩立军同意起诉人高井如给韩以增立碑,并赔偿由于被起诉人韩立军阻挠给高井如造成的一切损失。起诉人诉称,因其已过世的大表兄韩以增在世时对其有恩,其为报恩于2016年3月找人给韩以增刻了一块碑,约定于2016年4月1日立碑。后韩以增后人韩立军予以阻挠,不让起诉人立碑。故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向起诉人调查核实,起诉人称韩以增在世时未结过婚,其父母也已去世,韩以增还有两个兄弟在世,分别是韩以明和韩以顺,韩立军是韩以明的儿子。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为其已过世的表兄韩以增立碑一事,属于传统民俗,立碑与否应由已过世人的后人出于民风民俗自行决定,并非法律规定,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为已过世人立碑是对已逝之人表达怀念、追思的一种方式,立碑与否应是已逝之人近亲属的权利,该权利应由已逝之人的近亲属享有,起诉人与已过世人韩以增是表兄弟关系,并非近亲属,故起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井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