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黎小换与妥占学、马飞叶、冶永峰、李小萍、陈继忠、周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换,妥占学,马飞叶,冶永峰,李小萍,陈继忠,周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922号原告:黎小换,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祁兴艳(特别授权),女,系原告表姐,1963年7月5日出生,现住沙湾县。被告:妥占学,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沙湾县。被告:马飞叶,女,1981年2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沙湾县。被告:冶永峰,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回族,现住沙湾县。被告:李小萍,女,1983年2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沙湾县。被告:陈继忠,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被告:周宏涛,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小换诉被告妥占学、马飞叶、冶永峰、李小萍、陈继忠、周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小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萍与马飞叶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小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换撤回对被告李小萍、马飞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