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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俞桂达与朱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桂达,朱华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俞桂达。委托代理人俞桂枝,海门市四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华忠。原告俞桂达与被告朱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鹏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桂达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桂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华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015年年初其在被告处打工,经两次结算,被告共结欠其劳务工资45280元。被告在出具欠条时均承诺不久后归还,但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4528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木工,2014年至2015年初在被告处打工。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2015年2月15日就劳务工资进行了结算。2014年10月10日结算时,被告结欠原告2014年8、9、10月份工资等合计17780元,2015年2月15日结算时,被告结欠原告2014年10、11、12月及2015年1月份工资27500元,以上合计45280元。后原告催要无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账单原件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等合计45280元,有原告持有的被告签名确认的结账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劳务工资45280元理应及时清结。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俞桂达劳务工资45280元。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朱华忠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施鹏勇人民陪审员  张向东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