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声会与耿华、陶春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声会,耿华,陶春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415号原告:任声会,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耿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陶春辉,女,汉族,住址同耿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声会与被告耿华、陶春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已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声会撤回对耿华、陶春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任声会已交纳),减半收取90元,由任声会承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