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凡有山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2执6号被执行人凡有山,男,1980年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梁河县。本院在执行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梁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凡有山缴纳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完全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凡有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22执字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