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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祖国与刘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国,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国,男,生于1951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刘莉,女,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祖国与被执行人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祖国偿还借款8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刘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莉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祖国亦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理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