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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龙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龙杰英,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象州县。陈思燃,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武宣镇。申请执行人龙杰英与被执行人陈思燃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思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杰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思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思燃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陈思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覃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