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琦玉诉被告金希淑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琦玉,金希淑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34号原告:韩琦玉,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金希淑(系韩琦玉母亲),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琦玉诉被告金希淑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琦玉及被告金希淑的委托代理人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琦玉诉称:2014年6月31日韩琦玉的父亲韩武吉在遗嘱的最后写到:“关于遗产,一个人从死神手里夺回一条生命,那这条性命到底能值多少钱,恐怕银行的全部钱款也换不来。可是我们最大的财产只有一栋一百多平方米的住房而已,而且延吉市一栋旧房子的价格无法同北京、上海比。长女琦玉用最珍贵的孝心换来了母亲的性命,送她一栋房做遗产当然毫无疑问,同时也应送她一个当代孝心的典范称号才是。”根据父亲韩武吉的遗嘱和朝鲜民族习惯,韩琦玉请母亲金希淑认真考虑上述遗嘱内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韩琦玉的诉讼请求,保护韩琦玉的合法权益,确认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院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2014年8月13日韩琦玉的父亲韩武吉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金希淑、长女韩琦玉、次女韩琦华、三女韩琦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其他利害关系人(韩琦华、韩琦莲)应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但审理中韩琦玉表示可以联系韩琦华、韩琦莲,但拒绝向本院提供二人的准确送达方式,因韩琦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故依法驳回韩琦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琦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韩琦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