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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敕勒川家具建材城1#楼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新建区第四功能小区。法定代表人:郭永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新胜镇二道沙河镇北村。法定代表人:史美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增富,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庆,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员。一审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敕勒川家具建材城1#楼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金荣敕勒川家具建材城。负责人:李景旺。再审申请人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及一审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敕勒川家具建材城1#楼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建筑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头市土右旗金荣敕勒川家具建材城项目是包头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开发,自己承建的。只是出借的营业执照,并没有参与实际的施工。建筑装饰公司于2014年7月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是2014年6月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不是用来以本单位的名义购买混凝土所用,而是用于去设计院、建委等相关部门送取文字材料的。而李景旺擅自用做其他用途,对此建筑装饰公司并不知情,与我公司没有关系。且李景旺签合同所用的公章并非建筑装饰公司合法的备案公章,是其自行制作的假公章,应属李景旺个人行为。李景旺是包头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且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成的委托,在包头市土右旗金荣敕勒川家居建材城项目负责采购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所以,《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包头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一、二审判决法律适用不当。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经审查,案外人李景旺持建筑装饰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与中鼎公司签订的《预伴混凝土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鼎公司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建筑装饰公司提供了混凝土,且中鼎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也用于了建筑装饰公司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李景旺在双方的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那么,建筑装饰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生效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建筑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中鼎公司混凝土款4033840元及违约金1210152元并无不当。建筑装饰公司提出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系包头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自己承建,建筑装饰公司只是出借资质,并未参与实际施工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李景旺是祥泰公司员工,其得到了祥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负责采购混凝土买卖事宜。因此,李景旺与中鼎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李景旺与中鼎公司签订合同时持有的系建筑装饰公司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祥泰公司为李景旺出具的授权委托并不矛盾。其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李景旺私刻公章问题属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中鼎公司与祥泰公司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建筑装饰公司提出《预伴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祥泰公司承担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预伴混凝土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之处,建筑装饰公司提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澎审 判 员  郭 珍代理审判员  荣如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