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504号起诉人李平,男,住丽江市古城区。起诉人李平以云南中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判令:“1、被告云南中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7万元;2、被告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起诉人李平与被起诉人云南中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对所发生争议如何解决并无约定,而在2014年2月24日起诉人李平与被起诉人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履约担保函中,双方约定所发生争议由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原则,本案应由约定管辖法院受理。因保证人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