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咸彦和诉被告张士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彦和,张世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咸 彦 和 诉 被 告 张 士 奎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26号原告咸彦和被告张世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彦和诉被告张士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