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75号申请人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孟庆林,经理。申请人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