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栋良诉汪国军、马兴荣、施春画、喻建平、郑在树、白春元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良,汪国军,马兴荣,施春画,喻建平,郑在树,白春元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82号原告李栋良,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8日,四川省遂宁市人,居民。被告汪国军,男,汉族,约45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马兴荣,男,汉族,约55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施春画,男,汉族,约45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喻建平,女,汉族,约45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郑在树,男,汉族,约47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白春元,男,汉族,约55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良诉被告汪国军、马兴荣、施春画、喻建平、郑在树、白春元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栋良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