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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6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641-2号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原告东莞市崇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元、保全费1215元,合计2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爱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珊_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