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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锡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极炙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极炙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锡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00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极炙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锡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甫,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极炙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炙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锡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锡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极炙公司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10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谢天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