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841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