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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昭永与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永,庞世强,代艳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41号原告曾昭永,市民。被告庞世强,农民。被告代艳菊,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曾昭永诉被告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昭永于2016年4月5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曾昭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曾昭永起诉被告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