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昭永与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永,庞世强,代艳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41号原告曾昭永,市民。被告庞世强,农民。被告代艳菊,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曾昭永诉被告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昭永于2016年4月5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曾昭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曾昭永起诉被告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