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钱家义、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家义,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万秀子,万先明,朱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钱家义,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10752-6。法定代表人万先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万秀子,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先明,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朱江明,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钱家义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万秀子、万先明、朱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家义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万先明、万秀子、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家义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万先明、万秀子、朱江明、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9517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宝飞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