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409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