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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那桂华与曹玉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桂华,曹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45号申请执行人那桂华。被执行人曹玉良。上列当事人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餐费7083元及诉讼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5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8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