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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柳家邦与储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家邦,储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16号原告:柳家邦。委托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家邦诉被告储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家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柳家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