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军武与邵生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574号原告王军武与被告邵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160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武于2015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生洪支付执行款303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30000元,其余欠款5月底还清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5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武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