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覃开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开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7号原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三墙路坝陵北街裕德西里10号盛世华庭A2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雨,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开喜,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侯马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宫翠霞,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开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 军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人民陪审员 吴 锦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