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执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石冲口镇中峰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石冲口镇中峰村村民委员会,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第787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石冲口镇中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化县石冲口錤中峰村。法定代表人刘时新,该村民委员会支书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衔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後清,该公司总经理。新化县石冲口镇中峰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弃喳用地费110000元。应承担诉讼费2500元,执行立案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可供财产暂时无法兑现,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相关可执行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一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