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瞿磊与王国栋、王升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磊,王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瞿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栋。原审第三人(追加)王升淮。上诉人瞿磊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栋、原审第三人王升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瞿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瞿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瞿磊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上诉人瞿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虹审 判 员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