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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万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万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3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莲花桥头。负责人:王海宁,公司经理。被告: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鄂州联通公司)诉被告万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联通公司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联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鄂州联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玲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凡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