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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向坤与金玉林、石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坤,金玉林,石淑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580号原告孙向坤。委托代理人刘卫民,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林。被告石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坤诉被告金玉林、石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孙向坤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