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向坤与金玉林、石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坤,金玉林,石淑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580号原告孙向坤。委托代理人刘卫民,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林。被告石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坤诉被告金玉林、石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孙向坤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晗 来源:百度搜索“”